《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首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带有总章程性质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
首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管理国家和社会公众事务的活动。依法行政,要求既对行政客体有法律界定,也对行政主体有法律界定,既对行政过程的事务有法律界定,也对发出行政活动的人员有法律界定。我国已经相继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主要是从“事务”层面来界定和规范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权利。《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则是从“人员”层面来界定和规范行政行为。只有对“事务”和“人员”两个方面都具备法律界定,行政法制体系才是完整的,才谈得上真正的依法行政。
其次,《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高干部队伍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依法管理党政干部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我国人事行政的经验,吸收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做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具有深远意义:第一,它扩宽了“法管干部”的范围。《公务员法》将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由《公务员法》统一进行调整和管理,避免了过去“各自为政”的情况,将“党管干部”与“法管干部”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它深化了“法管干部”的内涵。《公务员法》通过明确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制定公务员的纪律和奖惩制度,规范了公务员的言行。通过健全分类管理机制、新陈代谢机制、激励保障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实现了对公务员“入口”、在职和“出口”的全程规范化管理,在许多制度上都有创新、发展和完善。例如,针对过去存在的选不上、考不取,但能调进来的现象,制定了调入人员的资格条件、调入程序以及审批、考察考试制度;针对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够规范的情况,制定了统一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针对有些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制定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针对少数公务员存在的“期权”现象,制定了公务员离开公职以后的从业限制;规定对于上级领导明显违法的命令或者决定,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第三,它增强了“法管干部”的权威。《公务员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制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的法律责任,与民法、刑法等法律相链接,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解决了过去的相关法规存在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不足的问题,极大地树立起了《公务员法》的权威。
目前,我市广大公务员正在掀起学习、宣传《公务员法》的热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我市的依法行政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作者系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