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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赠与:免费不免责

人民法院报  2008-6-20

     “买一赠一”、“买此赠彼”等商业赠与行为,是商家最为热衷的促销手段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因商业赠与中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呈攀升趋势。究其原因:一些商家为了牟取超额利润而假借商业赠与之名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含有缺陷的商品,从而导致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等遭受损害。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商业赠与不仅大大降低了公信度,而且必然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购房时赠与的阁楼谁来维修

    2006年12月26日,时某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4月30日为交房的最后期限,并约定:该幢房屋同排正上层阁楼,自本公司售出后,该阁楼自动转与该户买受人时某所有,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8月15日,置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房屋钥匙交付时某。时某发现阁楼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12月25日,时某以阁楼漏水严重、置业公司未按期交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置业公司解除购房合同。置业公司则辩称阁楼属于免费赠与,不同意对阁楼进行修缮,也不同意解除合同。

    按照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赠与的理解,免费赠与他人物品还要负责维修似乎有不合情理之处。其实,这只是人们对于一般民事赠与的理解。一般的民事赠与,大都是基于亲情、友情或献爱心活动等产生,它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赠与人都是免费赠与受赠人物品,负有单方交付赠与物品义务,而不必要求受赠人履行任何有偿义务。因此,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只有当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致使受赠人因此受到损害时,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名为商业赠与,实则买卖行为

    然而,商业赠与与一般的民事赠与不同,商业赠与一般都是基于产品销售为目的而产生,它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买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因此,商业赠与的双方主体意思表示,名为免费赠与,实为买卖商品。商业赠与在商品经营的价格行为上,实属价格折扣范畴,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因此其赠品也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商业赠与,虽然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无法脱离买卖行为的实质。上述案件争议的阁楼,虽是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房买卖行为,阁楼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因为时某获得阁楼的前提是购买合同约定的主商品房,否则其无权免费获得阁楼。因此,置业公司与时某之间的购买商品房免费赠阁楼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赠与行为。

      免费不等于免责

    既然商业赠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卖方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给付合同约定的“主标的”以外的“从标的”,也就是所谓的赠品,并保证赠品的质量。否则,因赠品自身质量问题或赠品自身损坏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卖方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赠品缺陷而造成买方或第三人人身伤害、造成赠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卖方还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案件,置业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免费赠与时某阁楼的行为既然是一种商业赠与行为,就应对其赠与的阁楼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阁楼出现质量问题,时某有权选择要求置业公司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案件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置业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时某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6000元,并对阁楼免费承担修缮义务,并于2008年3月20日之前修缮完毕。

      专家提醒:商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决不能为了牟取超额利润而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假借商业赠与之名销售给消费者。否则,不仅仍需承担因赠与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违约、侵权责任,而且会使自己丧失信誉,得不偿失。同时,消费者也应对附赠商品的质量提高警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赠与商品侵害时积极主动地、理性地选择适当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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