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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内部规定炒员工 如何应对

人民法院报  2008-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多畅通的渠道。

事例
    张某于1987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6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2005年12月31日终止,当时合同约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7月28日,时任煤矿监督员的张某在盯岗期间睡觉时,被考核人员发现,公司以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7年3月19日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其“睡岗”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此外,其患有尘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区劳动局予以纠正。劳动局受理后,于同年5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被投诉公司的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不存在违法现象,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张某不服,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局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查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用人单位在职工患职业病诊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局的《答复》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办理。

分析

内部规章合法才有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约束,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制定程序应合法合理,通过后应公布,否则,其效力不受法律认可。

    本案中,张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之处。该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是《关于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员工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通知》中第2 条规定:重要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盯岗期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在《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但《通知》生效后制定的《补充规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存在严重瑕疵,因此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解除合同不得违反强制规定

    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单位内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只要职工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张某拍摄的胸片和CT片进行鉴定,结论为一期尘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张某所在公司解除合同前对张某进行了职业病检查,2005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时,正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劳动者处在弱势的一方。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为劳动者实现自我保护的一项重要本领。随着我国法律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劳动者维权的途径也逐渐增多。

调解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该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还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此外,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种快捷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程序,债务人如果不提出异议,就应在15日内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

仲裁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也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较短,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因为超过了时效而无法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已经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为一年。

民事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先仲裁后诉讼是最常见的劳动者维权方法。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欲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还规定了关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这些情形,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不得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监察

    因为上述的仲裁和诉讼都有时效限制,如同本案的当事人一样,如果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超过了时效怎么办?此时,还有一条道路可走,就是劳动监察。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该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举报、投诉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劳动者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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