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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部分解析--刘家安

网讯教育  2008-6-19

一、大纲调整的总体情况

由于没有重要的立法出台,相对于2007年而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民法部分并未实质性地增加新的测试点。比较07年与08年两年的大纲,我们发现,后者所作的调整实际上非常有限,而且其中有些仅仅是形式的调整,例如,表面上看,民法部分由07年的38章调整为了08年的34章,减少了4章,但是,实际上新大纲只是将所减少章节的内容并入了其他章节而已(原第4章“物与有价证券”并入了新大纲的第1章第4节;原第18章“合同的概述”并入了新大纲第13章“债的概述”第2节“债的发生”;原19章与20章合并,成为新大纲的第17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新大纲除减少4章外,在某些章下的节也有所调整,但基本也属于形式上的调整。

在有限的实质性调整中,新大纲主要表现为对原有考试内容的删节。认真分析新大纲删除的这些考试内容,我们发现,它们大多属于意义不大的理论知识,通常没有规范的基础,而且也极少为历年司法考试所涉及。

《物权法》在07年第一次纳入司法考试的内容,08年的大纲在这方面增加了几处考点,实际上,08大纲也就仅仅增加了这几个有关物权法的考点。

二、08大纲减少的考点

(一)第一章“民法概述”部分

1.“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与民法同则);

2.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征;

3.民法的渊源(07大纲第1章第3节“民法的渊源”整节删除);

4.民法的适用范围(07大纲第1章第4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整节删除);

5.民事权利的以下分类: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非既得权;

6.民事义务中的“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7.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8.物的分类中的“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9.常见的有价证券(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

(二)第二章“自然人”部分

1.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

3.个人合伙的终止

(三)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概念

(四)第七章“物权概述”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五)第八章“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取得时效

(六)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七)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八)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仓储合同

(九)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十)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法律地位

(十一)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

三、08大纲增加的考点

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内容);

3.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四、大纲调整对考试的影响

如前所述,08年新大纲对考试内容所作调整实际上比较小。其删减的内容基本上都属于不重要的知识点,如果考生原本就有能力把握历年考试的重点,则此调整的影响会相当有限。当然,新大纲明确排除这些考点,无论如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考生的备考压力。举例来说,有关仓储合同的知识点虽从未被历年司法考试所涉及,但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过去考生还不能完全予以忽视,而新大纲对这个考点的删除即可让考生放心地忽略这个知识点;又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尽管不是一类重要的合同,而且明显也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重点,但是,07年的考试却有一道多项选择题测试了这个生僻的考点,而新大纲对此类被测试机率很低的考点的排除终于可以让最为谨慎的考生也可以松一口气了。从这一意义上讲,新大纲以删减考点为主的调整方式对广大考生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好事。

在新增的几个考点中,考生应适当留意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知识点。07年大纲虽然也列出了这个概念,但新大纲则将其具体化,增加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内容的考点。

总之,除前述几个方面外,就民法部分而言,08年的司考大纲所作的实质性调整相当有限。这一点似乎预示着,08年的司法考试将继续延续往年考试的风格、思路,而且在考试重点方面应该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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