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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解析--罗翔

网讯教育  2008-6-19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其中刑法部分的变动可以说大,也可以说不大。从形式上看,刑法部分的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分则中的具体罪名被分为重点罪名和一般罪名;从内容上看,刑法部分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无非是修正案规定的犯罪有了正式的名称而已。

     结合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和大纲的些许变化,我想司法考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已经非常明显,那就是“在基础上追求深度”。

     司法考试虽名列中国第一大考,但其绝对不是一个太难的考试,它所考察的都是本学科最重要的知识,是一个法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如2006年刑法试卷考察的:罪刑法定原则、主观心态、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单位犯罪、打击错误、转化犯中的共犯问题、自首与立功、缓刑与假释、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使用假币罪的认定、强奸罪的认定、抢劫及盗窃信用卡的处理、侵犯财产犯罪的区分、贩卖毒品罪、受贿罪的既未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等等。又如 2007年刑法试卷考察的因果关系、正当防卫、认识错误、数罪并罚、交通肇事、金融诈骗、强奸、毒品犯罪、抢劫、绑架、诈骗、敲诈等财产犯罪的区别等,两年所考察的考点高度重合,均属刑法学最基础的知识。可以说,刑法试题的考察范围不偏不怪,恰到好处,它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刑法学的最核心、最基础的知识。

     本次大纲修订,之所以区分重点罪名和一般罪名,就是希望考生能够注意考试的重点。分则往往是考生最头疼的一块,这么多罪名,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罪名都全面掌握,这对考生而言,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历次司法考试,在分则部分,基本上考察的都是最基础的罪名,也就是大纲中的重点罪名。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必须要有主次之分。
  掌握基础,这绝不是要求考生只是背背重点法条,啃啃司法解释,司法考试已经告别了那种填鸭式的法条中心主义。不求甚解的强记法条,司法解释,至少在刑法学上是要遭遇滑铁卢的。作为司法考试考察的第一大法,考生必须对刑法学的精神和理论有基本的了解,因为这是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近几年的的刑法学试题,除了少数几题可以从法条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其他所有试题,均需在法条基础上对其蕴涵的理论背景有深刻的把握,这也是我一直所强调的,在基础上追求深度。

     比如财产犯罪,大家都知道每年的分值可能在10分左右,盗窃、侵占、诈骗、敲诈、抢劫、绑架等罪的区别,看似非常基础的知识,但这里可做的文章非常之多。比如今年卷四的高某绑架索债案,这种通过绑架来抢劫的案件就是一个理论性非常强的问题,光看法条、背诵概念,很容易就掉进出题人设计的陷阱。其实如果掌握了抢劫与绑架的核心区别,知道绑架罪必须是向第三人索财,同时第三人必须基于被害人被绑架的恐惧而交付财物,那么这道试题也就迎刃而解。又如 2006年卷四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题——|请比较“‘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如果不真正了解罪刑法定的理论背景、价值取向、甚至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相信在此题上很难得到高分。在现代社会,刑法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为刑罚权是各种权力中最可怕的一种,它直接针对公民的财产、人身、甚至生命,因此对这种权力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而在也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使命所在,其精神就在于严格的限制有着天然扩张冲动的刑罚权,因此对行为人不利的习惯法,类推均应严格禁止。反之,民法则是一个不断开放的体系,“一切文明的基本演进过程,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在一个真正由平等主体所构建的契约社会,国家只应该做最低限度的干预,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交易习惯、基本法理在民法中也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 08大纲考点删除预测

(一) 刑法总论部分

4个考点:

1、危害行为;

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自损行为;

4、义务冲突。

(二) 刑法分论部分

1、危害国家安全罪3个罪名

① 背叛国家罪;

② 投敌叛变罪;

③ 资敌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方面

①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④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个方面

①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② 走私废物罪;

③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④ 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⑤ 有价证券诈骗罪;

⑥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⑦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⑧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个方面

①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②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5、侵犯财产罪2个方面

① 聚众哄抢罪;

② 破坏生产经营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个方面

①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赌博罪;

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③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④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⑤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⑥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⑦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方面

① 过失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8、贪污受贿罪2个方面

① 私分罚没财物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②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9、渎职罪3个方面

① 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② 枉法仲裁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4个方面

①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军人叛逃罪;

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③ 武器装备肇事罪;

④ 虐待部属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二、 08大纲考点增加预测

(一) 刑法总论部分

2个方面:

1、行为的实质  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2、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二) 刑法分论部分

1、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1个考点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方面

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②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个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 法律法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9日公布  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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