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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房保国

网讯教育  2008-6-19

    2007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了13分。

    今年司法考试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律师法》修改有诸多新增考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施行。《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对2008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来考察,也可以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范畴中作为考试的内容。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律师执业的特殊许可

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不能担任律师的情形: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以及对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形式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 律师事务所。同时,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辩护律师的权利,结合新《律师法》的规定,在此集中总结如下:

1.拒绝委托问题:新《律师法》的规定与现有规范是一致的,即一方面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另一方面,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会见问题:新《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律师阅卷问题:新《律师法》的内容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4.律师调查取证取证权问题:一方面,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这是《律师法》新的规定,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6.律师的人身安全问题:《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要求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7.律师的保密问题:《律师法》要求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8.对于律师的利益冲突:《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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