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考了72分,主要是放在试卷二中考察,单项选择题考了18道题,计18分,多项选择题考了14道题,计28分,不定项选择题考了3道题,计6分,以上客观题部分共计35题52分,此外在试卷四案例分析中考了1道题,计20分。下面这个知识点在08年司法考试当中需要注意: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深入详细的考查。2008年司法考试,对死刑复核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仍将继续考查,考生对此要有足够的关注。
(一)复核的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复核的程序与结果:
1.核准与不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2.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共同犯罪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