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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部分解析--房保国

网讯教育  2008-6-19

    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在司法考试中占的比重非常大,共计考了178分,占整个司法考试的四分之一强。其中,民事诉讼法部分考了93分,其中单项选择题18分,多项选择题22分,任意项选择题8分,案例分析题20分,论述题25分,共计93分。

    2008年4月22日,万众瞩目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在考生的千呼万唤中出来了。它作为司法部每年组织司法考试的一份重要文件,其权威性自然是不可忽视。整体上说,今年司法考试大纲考查的趋势是宽度变窄,深度加深,“今年在原来考点的基础上有近20%的考点被删除,重要的考点会考得更深,与实践结合得更加紧密。” 由于在大纲划定的考查范围有所收缩的情况下,试卷考查的知识覆盖面却扩大了,而且大纲删除的考点多为原本就不会考查的理论性考点,所以考生的复习负担事实上并没怎么减轻。“多年来,试卷难度虽然基本持平,不过因为考生自身的应试水平不断提高,司考命题本身的难度每年也会相应增加,通过率会与去年持平。”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2008年存在着《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重大的法律修改。而“新增考点既是考点,又是送分点”,每年大纲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新增考点”,就是司法部根据新的理论和新的法律在大纲中加入的内容。因为大纲的权威性决定了新增考点就是今年的考点。如果今年不考这些新增点,就没有必要加入大纲;同样,如果不加入大纲而考查就构成超纲!根据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有数据支持,平均每年至少有十分之一左右的题考查“新增考点”。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从考点本身来看变化并不大。“民事诉讼法”部分删除14处,主要删除了诉讼费用、破产程序以及一些涉及概念性质等抽象问题;增加仅4处,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部分反映;“仲裁法”部分删除3处考点;“法律法规附录”部分删除1部法规。

    本次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同时删除了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2008年司法考生的重点内容。

    首先,在再审程序方面,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申诉难问题:

(一)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明确在13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二)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规定了申请再审时间的例外: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2)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裁定再审。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裁定再审。

    其次,在执行程序方面,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对法院的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1.新增了“立即执行”的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增加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5.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6.规定了执行异议的后果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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