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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2008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

网讯教育  2008-6-19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键点】

  1、申诉只是再审的材料来源之一,不必然引起再审。依法享有申诉权的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人的范围不同,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有独立的申诉权。

  2、申诉没有阻断生效裁判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取保候审。

  3、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检查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这里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法律并没有吸纳定,行为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

  4、申诉审查一般有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真题】

   54.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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