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07年大纲,内容整体上调整较大,就三国法而言,也有不少的变动,总体来看 08年大纲三国法新增考点3处,删除考点42处,变更考点44处。下面分三个方向对08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予以分析,并探讨其对于司考命题的影响。
国际法
一、大纲知识点调整情况
08年司考国际法部分较之07年删除考点10个,变更考点18处,并对于某些知识点掌握程度有所调整,没有新增考点。该部分大纲的变动可以归为以下类别:
(一)属于知识点在相应章节下的位置变化
国际法的调整大多只是知识点在原有框架下的位置调动,相应的文字性表述略有不同。代表性的是08年大纲将原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的内容在增删调整之后,纳入现第二章 (原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其第一节。这样类似的调整还出现在第一章“导论”、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六章“条约法”、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和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部分。但是从考试角度看,这些考点变动并未触及实质性的内容变化,通常不会影响到考试命题。
(二)属于知识点掌握程度的调整
历年大纲对于考试内容的基本要求分为三类,依掌握的程度分为了解、理解、熟悉三个层次,在知识点整体瘦身的背景下,此次大纲对于部分知识点所要求的掌握的程度也有相应的微调。以第一章“导论”为例,08年大纲在该部分的基本要求中,原来属于了解性的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演进和编纂”删除了,而将原来要求熟悉掌握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降低到了解的程度;同时将“国际法的渊源”(原属于了解性知识点)“国际法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原属于理解性知识点)的要求提升到熟悉的程度。象这样知识点掌握程度的调整涉及到还有第六章“条约法”、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部分的个别知识点。
(三)法律法规目录变动
08年大纲附录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部分法规直接涉及到国际公法的知识点并不多,在此之前的司法考试题目中也并未涉及到,故删去。
二、大纲调整与考试命题
相比历年国际公法的内容调整,今年是变动最多的,但是并无影响到考试命题的大变化。大多知识点是挪动而不是变动,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以往一些知识点在掌握程度上面的微调,这些变化一方面是更加客观地反映了这些知识点一直以来在司考命题意义上的位置;另外反映出部分国际法理论与国际实践紧密联系的知识点得到了凸现。
国际私法
一、大纲知识点调整情况
08年司考的国际私法部分较之07年新增考点2处,删除考点7处,变更考点12处,并对于某些知识点掌握程度有所调整。该部分大纲的变动可以归为以下类别:
(一)属于知识点的新增
在大纲第五章的第二节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下,新增子考点“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在第六章的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中,新增子考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这些知识在以往的大纲中虽未明确列出,但是被认为是国际私法学中应有考点,此次补充属于常规调整。
(二)属于知识点的删除
在08年大纲知识点整体瘦身的背景下,大纲国际私法部分删除了不少内容。删除原因基本上属于对于某些国际私法概念性知识点的精简,比如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协商和调解、仲裁概述、域外送达的概念和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等。这些知识点的共性在于:历来司法考试中多未涉及到,而且基本上属于背景性和常识性的内容。
(三)法律法规目录变动
08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部分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删除部分的法条主要是涉及仲裁部分,是为了与仲裁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相一致;增加部分属于国际私法领域近年新的司法解释。
二、大纲调整与考试命题
大纲国际私法部分的知识点虽有变动,但是未出现重大影响考试的因素。同时,有一个趋势复习阶段必须引起注意,这就是国际私法一直以来侧重于中国的法律规定,包括立法的细微之处,从这个角度,要特别注意国际私法今年新增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对于合同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国际私法的分论的重点知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则在于,国际社会对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立法有新的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内立法的呼应。《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是在继去年内地与澳门签订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后,区际司法协助立法的新进展。这些规定涉及到的知识本身属于历年国际私法的重点,出台的新规则无疑为08年的司考提供了新的切入点,考测当年新法规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部分的一个命题指向,应当引起备考者的高度重视。
国际经济法
一、大纲知识点调整情况
08年司考国际经济法部分较之07年新增考点1个,删除考点25个,变更考点14处,并对于某些知识点掌握程度要求有所调整。该部分大纲的变动可以归为以下类别:
(一)属于知识点的新增
国际经济法基本上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增加,仅有的补充在大纲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中,第四节“国际税法”新增考点“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该知识点属于细节补充。
(二)属于知识点的删除
国际经济法和其他两个方向一样,08年大纲删除了不少内容。删除原因一方面属于对于某些概念性知识点的精简,另一方面属于对于相关知识的掌握要求更为明确。涉及部分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租船合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国际保理、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境检验制度、限制性商业条款、技术进出口法律管制、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及其法律文件、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等。
(三)法律法规目录变动
08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部分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解决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删除该部分法条主要原因是该司法解释可考性不强。
二、大纲调整与考试命题
在三国法中,国际经济法部分的知识点虽有新增,但是只涉及到细微的知识点,个别法规的删除也不需要重点注意。国际经济法大纲内容的变化对于考试影响最大的因素在于今年删去的部分知识点。
删去的知识点其中有些在以往的考试中也基本上没有涉及,属于精简而非考试意义上的删除。但是另外一些知识点属于以往考试的内容,有的还是考试重点,这一次则明确了其需要掌握的程度。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删除了以前的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等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考查贸易术语,因为大纲同时明确了要掌握其中的重要术语(FCA FOB CIF CFR)。虽然近年来对于贸易术语的考题也基本上是沿着上述思路命题,但是直到此次大纲修订,才有了明确的信息,这对于向来就贸易术语不知该掌握到何种程度的考生无疑是一个福音。与此类似,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以及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中的许多考点也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了删除,或者压缩了其考试内涵。国际经济法因为其内容复杂且存在理解方面的困难,历来为考生所头痛,上述考点的调整无疑会有助于减轻考生的备考负担。大纲修改亦透露出了近年已经逐渐明确的一个命题导向,就是在国际经济法中更强调重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而非全面撒网,单纯依靠记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