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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偷走堂兄钱 露馅认账不免罪

人民法院报  2008-6-19

日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荣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8月16日,被告人荣洋在其堂兄荣元兵家居住时,将荣元兵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盗走,从自动取款机上试出密码后,于8月16日至8月20日间先后在永川、大足、广州等地20余次取走储蓄卡上的现金1.7万余元用于挥霍消费。事后,经荣元兵追问,荣洋承认了拿走银行卡的事实,但表示钱已花光,并出具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承诺2006年底还款。今年1月,因荣洋仍未还款,荣元兵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荣洋家属退赔了荣元兵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虽在事后出具了借条,但此行为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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