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备考提示】
此条第二款2007年进行了修改。考生应注意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2、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为前提,不能直接将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拘留。
3、可以向检查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出处分的司法建议
【测试习题】
某市一家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冻结张某存款8万元。该银行以其内部规定为由未予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对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
B对银行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C对银行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予以拘留
D对银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可以对其予以拘留
【答案】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