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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新规

网讯教育  2008-3-22

  ●2006年不存在也不允许高职单独招生

  ●招收中专生不再进行“三、二”分段高职教育

  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保证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江西省教育厅就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2006年秋季面向全国招生的政策发布公告。

  《公告》指出,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体制内管理。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今年,我省不存在也不允许高职单独招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由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报考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一律不得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视为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公告》指出,为规范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以本科学院名称误导学生;严禁擅自改变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不同类型本科误导性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向未填报学校志愿、未上线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公告》指出,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专生,按规定学制毕业后推荐就业,不再进行“三、二”分段高职教育;本省户籍的中专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江西省“三校生”对口高职招生单独考试,按当年本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5%的比例安排高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来源:中国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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