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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自考提示 考前先查通知单

网讯教育  2008-3-22



自考生领取考试通知单

  本周六开始,北京市4月份自考将开始为期两周的考试,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一定要先查好考试通知单,准备好考试物品再去考场。

  该负责人解释说,考生进考场需要两份证件:准考证和身份证(军官、士兵证),还需要准备2B铅笔、橡皮等文具。考试通知单不要求一定携带,可以手抄或打印,但要注意的是,查询考试通知单时,考生一定要记住考点、考场、座次号。

  该负责人提醒说,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就不能再入场,别到了考场才慌张发现找不到考场或遗漏了证件、文具,最好在早上离开家时就提醒自己检查好带好6大件: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铅笔(削笔刀)、橡皮、钢笔(圆珠笔)。

  前几次考试中,总有考生到了考点才发现忘记考场、座次,考点现场不一定有联网电脑,往往来不及查询。如果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走错了考场,或在考场中坐错了位置,将被视为违纪,会被取消该科次的成绩。过去几次考试中,个别考生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有关负责人介绍,希望考生们能在四天的考试时间里,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从小处着手,避免不经意而导致的违纪。同时,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将对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实行重点打击,保证给所有考生公平的考试环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规定:

  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来源:北京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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