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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新旧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质量

网讯教育  2008-1-4

  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范问答第7号》再次明确了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并举出具体实例加以说明。

  《规范问答第7号》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2007年各定期报告需要披露比较财务数据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原则确定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上年同期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调整后的利润表和可比期初的资产负债表,并将调整后的利润表作为可比期间的利润表进行列报。

  针对2007年各定期报告中需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规范问答第7号》明确,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上市公司还应当假定比较期初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37号,以上述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调节表中分项列示。

  《规范问答第7号》要求,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同时,拟上市公司还应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比较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以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比期间最早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编制比较期间的备考利润表,并在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最后,《规范问答第7号》指出,上市公司在披露调整前的相关财务指标的同时,应按照调整后的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重新计算并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拟上市公司应按照申报报表列报的数据计算并披露相关财务指标。

  

来源:中国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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