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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不能随意闯入公民的“书房”

网讯教育  2007-12-6

  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这个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规定做了修订。该《草案》一审时规定: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30日内,须向市公安局备案。此次进行二审,该条例修订为: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只限于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用户无须办理此类手续。(9月27日《重庆晚报》)做这样的修订,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它体现了公权力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事实上,之前一些地方也曾出台过类似要求公民上网备案的规定,都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这表明了,任何事关公民权利的公共政策,都必须慎之又慎。

  据信息产业部门有关专业人士介绍,以前国家只是要求个人网站必须备案,但对普通个人用户的上网行为并没有实行备案登记。重庆公安局出台备案措施的理由是上网用户的IP地址不固定、警方对具体用户的资料掌握不全等,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一旦实施备案,警方对每台上网电脑及其主人的资料将一清二楚,网络犯罪一旦发生,警方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一个“顺藤摸瓜”,似乎道出了规定出台的原因所在。

  然而问题在于,在警方尚无“藤”可“顺”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论定每位网民家里都有块“瓜地”,而且还结了个违法的“瓜”?

  这个终于夭折的规定不禁让人们想起好莱坞影片《国家的敌人》。几年前,这部影片曾经激起人们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进行严肃而深刻的思考。在该片中,美国国会议员汉默斯因反对一项通讯监控法案,被国家安全局政客托马斯·雷诺兹杀害。

  该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赋予国家更大的、可以监控一切私人生活的权力。雷诺兹的理由是:美国是世界上最富裕、最强大的国家,在世界上有许多嫉恨它的人,而在美国境内也有数以百万计的外国人,这些人“多与美国为敌”。

  不难想象,这种以国家安全名义剥夺国民自由的法案最终会被民众抛弃。因为这部法案已将危险分子扩大到了每位公民身上,并认定后者都是潜在的“国家的敌人”。

  回到重庆原来的那个规定草案,这种以公共安全为由的备案防范,显然具有公权扩大化倾向。只是为便利打击极少数的犯罪,便可以捎上绝大多数公民的私生活,无疑有违“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

  不可否认,互联网为网络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有关部门有必要研究网络犯罪的特点,依法严厉打击。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网民而言,网络不过是个获取信息与表达意见的场所,上网也是公民私生活的一部分。显然,以服务为宗旨的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提升互联网服务,而不是以安全和打击犯罪为由,为正常合法的上网行为设置禁忌与惩罚。正因为此,有人指出,如果说几年前“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见证了公权力闯入了公民的卧室,那么这种备案之举一旦落实,更意味着公权力随意闯进了公民的书房。二者都是对公民私有领地的侵害。

  “感谢大街,送来收成”

  一个社会因为公民可以自由行走于大街之上而获利,同样也会因为他们可以自由出入于网络而获利。所以,即便从社会繁荣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既有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政府理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行动与生活的自由。

  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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