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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公务员不能想生孩子就生

网讯教育  2007-12-6

  重庆市拟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门对公务员的计划生育行为作了规范。《规定》指出,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的,要给予警告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

  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等等。

  人口增长一直是困扰我国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以广东省为例,据统计,广州市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虽然所有的人都知道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这不但是义务更是责任,但是,超生以及不计划外的生育现象还是很多,基本国策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挑衅,这其中也包括来自公务员队伍中的超生等情况。

  重庆市的这个规定是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中,针对公务员管理上一些原则性规定的细化,目的是为了维护国策的权威性,让公务员成为计划生育的楷模,起到带头和示范的作用,毕竟,公务员的国家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公务员都违法计划生育,其他人就更难以管理了。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

  公务员不是特殊群体,他们应该和所有人一样遵守计划生育法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严厉一些,从媒体报道查处的贪官看,有很多都有非婚生子等情况,正是这些少数公务员无视国策,利用手里的权利大搞婚外恋。婚外生子,使得国策到了基层难以开展,轻者处分重则开除,看似严厉却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管理好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带头不违反法律,才能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其他人,确保人口稳步增长。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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