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教育
  会计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报关员考试 保险代理人 营养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物业管理
  教师资格考试 秘书资格考试 职业经理人 心理咨询师 外销员 物流师资格考试 礼仪培训
  翻译资格考试 导游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 驾驶员培训 营销师 职业技能 论坛 公务员考试
首页 高考 大学 考研 MBA 成考 自考 民办大学 司法考试 公务员考试 计算机培训 英语培训 职业资格考试 网络课程入口
公务员考试培训
国家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大纲 |公务员报名 |公务员考试科目 |公务员考试试题 |公务员面试 |公务员考试用书 |公务员培训 |
  公务员考试辅导
  公务员考试排行
 ·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
 ·申论历年考情总结及20...
 ·2007年国家公务员申...
 ·公务员考试申论最终备考...
 ·中公网专家备考点拨(五...
 ·中公网专家备考点拨(六...
 ·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法...
 ·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刑...
 ·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刑...
 ·专家点拨:公务员考试考...
  公务员考试热点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网讯首页: > 公务员考试 > 公务员考试科目

专家谈公务员行政测试常识判断--行政法知识

网讯教育  2007-12-6

  李祖华谈行测常识判断--行政法知识(二)

  陕西警院教师 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十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四、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六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来源:育路网)

  第[1]页 

查看更多课程>>>
 相关文章:
  • 公务员考试中几种典型数的拆分问题
  • 机械推理全面解析(一)—力学基础
  • 陕西汉中2008年考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公告
  • 2008年公务员考试3月19日-5月15日时事政治
  • 2005年第21期半月谈时事政治
  • 06申论热点:关注社保四大问题 执政稳定观
  • 2006申论热点之水价改革材料分析
  • 公务员考前辅导班资料(申论笔记)
  •   精品课程推荐
    在线咨询: 咨询请点这里  咨询请点这里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项目合作 - 网站声明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考试论坛
    网讯教育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0619号.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点这里提交.
    Copyright@2002-2008 www.edu6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