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二)
第九专题 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控告举报和检举揭发,犯罪人的自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
1.一般规定:
a.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自首适用上述规定。
b.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二、立案的条件:
1.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犯罪责任
2.法院立案的条件:除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犯罪责任之外,还包括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其诉讼请求;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
干扰项:查明被告人是否提起反诉;查明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
三、立案程序:
1.立案审查: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送达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检察机关,检察院对要案(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材料审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的10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检察院决定不立案,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2.立案监督: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交叉立案: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专题 侦查
一、侦查行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
a.人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与询问证人比较);
c.如果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
d.原则: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没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聘请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询问证人、被害人:
a.人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比较,指定地点的不同);
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d.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3.勘验、检查:
a.勘验和检查的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b.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解剖尸体前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一)适用情况: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二)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
(三)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是否分男女)进行。
d.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a.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必须有法律文书)。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b.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c.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扣押物证、书证:
a.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b.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失;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
d.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鉴定:
a.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有权决定进行鉴定。
b.鉴定单位: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c.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d.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
辨认一定要进行混杂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同类物品不物于5件,照片不物于5张;
辨认过程中不能有暗示;
辨认由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辨认结果本身不是一种证据,只是在强化或弱化其它证据的证明力,起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
8.通缉:
a.权力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b.通缉对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c.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8.侦查终结:在押犯脱逃再犯新罪,侦查权分离行使(抓回监狱由监狱,若无则犯罪地)。
A.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集团: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取证: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一共延长5个月)
e.相关程序规定: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延长申请,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须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但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B.侦查终结的其他规定: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9.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终结:
a.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在执行。
b.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0.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A.审判前的补充侦查:
a.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c.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审判中的补充侦查:
a.在庭审阶段,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b.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其他规定:
a.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对于证据不足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同于上述情况,应属于继续侦查。
第十一专题 起诉
一、检察院的公诉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二、审查起诉:
a.审查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是否扣押、妥善保管。
b.审查起诉的方法:
书面审查卷宗;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其委托人,被害人和委托人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公诉时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里:(1)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辩护人;(2)被害人委托的人--诉讼代理人这二个人的意见是肯定要听取的。
要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工作(包括检察官自行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可以退回两次));
c.审查起诉的步骤:
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发起诉书。
共同犯罪中: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在其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d.审查期限:
(一)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提起公诉
条件:(比较立案、逮捕的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简易程序: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四、不起诉:
1.不起诉的类型(刑诉法142条):
a.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包括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经查发现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b.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证据不足不起诉:例如补充侦查中。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一旦作出不得撤销,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和事实,可以撤销,重新起诉;
法定不起诉一般不附行政处罚建议,但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可以附行政处罚建议。2.不起诉的程序:
a.不起诉决定书
b.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启动赔偿程序。
c.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此时公安机关对羁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的决定)
d.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3个月内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在6个月内)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e.对于检察院依照酌定不起诉情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似乎不能自诉)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来源: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 作者:李祖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