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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土地估价师考试10月中旬开始报名 |
| 网讯教育 200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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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自2006年度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现将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决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区办公室的设立和领导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配合下,指定考区办公室的负责人,集中力量组织协调完成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本年度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 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 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 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 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 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 报考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考; (三) 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由考区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各考区办公室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见附件1“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要说明),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下载安装程序,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2),各考区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本考区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和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上报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以上报文件为准。 (五)、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档案号、准考证号。各考区办公室在2007年1月5日至1月7日内经考试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3)。 四、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详见“关于印发《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通知”)。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为了便于考生选择,针对《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内容,推荐一批书目作为参考教材(详见“关于推荐《2006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月2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00-10∶0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1月2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场设在省会(首府)城市。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4)。 七、考试收费 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配套费用核定。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考务费(用于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八、发证与执业 考生可在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发放。 2006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首次实践考核将于2007年进行,凡取得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符合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国土资发〔2004〕95号)的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实践考核。实践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政 编 码:100035 联系人及电话:武桂兰010-66561586 张蕾红 张 洁 010-66561509 010-66562199 传 真:66562202 电 子 信 箱: zlh@creva.sina.net 附件 1.“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要说明 2. 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 准考证式样 4. 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5. 考场规则 6.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7. 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第[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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