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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登报道歉”体现责任政府理念

网讯教育  2007-11-23

  据《深圳特区报》2月13日报道,深圳市监察局在其年度会议上提出,2007年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将试行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失职道歉制度,即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一旦出现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失职等问题,需以登报发表声明等形式公开向公众道歉。这种失职道歉制度,实际上是深圳市行政问责制度的一部分,其所体现的是行政改革过程中对政府权力与责任关系的重新定位。

  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在某些地方一直存在。以行政不作为为例,它指的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且有履行的可能性,却逾期没有履行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属于被动的滥用权力,其后果可能相当严重,如在商用大厦中,经常出现一些占用疏散通道、私接电线、圈占消火栓等行为,如果公安消防机构对此不能有效监管,消除火灾隐患,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近年来发生在湖南、吉林、广东的多起火灾,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行政不作为、政府失职的原因。然而,由于《行政程序法》等有关责任追究的法规尚未出台,除了严重违法以及经济上出问题外,很少有官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追究。

  为防止权力与责任脱节所导致的失职、渎职以及推诿拖延等行为,就需要使任何行政行为都处于责任状态。近年来深圳借鉴香港的高官问责制所出台的行政问责制,强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必须要权责统一,即使未有直接过失和渎职违法,只要有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和失职,官员也必须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

  这种失职责任的认定,初步构建起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利于重建政府权力与责任之间的联系,达致二者的平衡。

  不过,同时也要看到,“失职道歉”制度在实施时可能也有一些障碍。如,问责制度效果如何,需要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保障,但在民意缺位和媒体监督乏力的情况下,官员评价体系依然只是自上而下的,这就使得外部监督难以到位;同时,完全依靠政府内部问责来重建政府责任体制,就必须在行政制度层面严格确定责任承担的清晰边界,但事实上这种细致入微的评价体系的建立困难重重。因此,政府责任制度改革、“无过失承担责任”等,在实践中很容易成为一个口号和愿望而难以操作。

  不管怎样,“失职道歉”毕竟是一种进步,而且,更重要的是:行政问责虽然只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但其实际动力则是来自社会民意的压力。而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必将带来问责链条的不断缩短———从领导问责到制度问责、从制度问责再到民意问责,应是顺理成章和大势所趋。所以,从积极的意义上理解,“失职道歉”等行政问责制度当可赋予民众以更大的政治空间,为政治民主进步塑造更强大的动力。这种不断渐进的行政改革,将一步步深入,直到根本上平衡政府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使政府责任承担制度从“软性”变为“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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