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到民营企业上班,还可以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补偿。媒体记者日前从安徽省人事厅获悉,为使人才能够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更加规范有序,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辞职者可领取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没有设限。(3月1日《北京青年报》)
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进入容易退出难,这是我国公务员队伍日益膨胀的重要因素。安徽省人事厅为打破公务员系统退出机制的“瓶颈”,出台鼓励公务员“下海”,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制度,这不仅能减少政策冗员,提高效率,减少公共财政支出,也能给私营企业提供智力上的有力支持。
细心的人们会发现,在安徽省人事厅出台这项政策中,有这样一个“闪光点”——公务辞职后可照常领取到国家“俸禄”。这表明,公务员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后,仍然系着保险系数很高的“安全带”,享受着国家待遇。可是,这种颇具“诱惑力”的政策,却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违背。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公务员辞职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将获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企业工作,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可以保留3年。而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很明显,安徽省人事厅的红头文件与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相发生了冲突,因而,公务员辞职可获一定的工资补偿与国家政策是相违背的,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与此同时,对于公务员在非公有制企业就职,新《公务员法》也有着详尽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令人忧虑的是,由于国家这些制度防范和执行不到位,再加上有些地方不断出台与国家相悖的宽松政策。就目前而言,在地方政策制度“诱惑”下,公务员纷纷“下海”正成为一种新潮流。据全国工商联的最新报告显示,当前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是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三者合计的比例从2004年的33.8%上升为67.4%。在开办私营企业前曾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分别占56.4%、30.7%、11.6%和1.4%,在中共党员私营业主中,有55.2%的人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2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
可以想象,在国家制度防范不到位和现有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这些公务员“下海”者,不利用手中权力“余热”及人脉关系,搞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从而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和秩序。从近几年发生的,诸如胡长清、成克杰以及陈良宇等案件,就可以得到明证。因此,任何地方出台鼓励公务员“下海”的政策,都不能国家法律政策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