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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带薪下海无助社会和谐

网讯教育  2007-11-23

  《法制日报》消息公务员到民营企业上班,还可以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补偿。

  安徽省人事厅规定,为使人才能够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更加规范有序,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辞职者可领取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没有设限。

  曾几何时,国人追求国营企业的“铁饭碗”。在“铁饭碗”被打破之后,公务员却成了“金饭碗”,难怪各省的公务员招考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远超当年高考盛况。公务员阶层背后所蕴藏的既得利益,早已不是“公务员”这三个平实的汉字所能掩饰的。安徽省对公务员辞职进私企给予补偿,其实不应该算是新闻,因为近年包括江苏、湖北、浙江、上海、湖南等省市,先后都出台了类似的“土政策”。

  之所以说这是“土政策”,是因为关于公务员的退出补偿机制,在《公务员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公务员的退出除到年龄退休外,在任期内只有辞职和辞退两种模式,前者是主动。《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对于公务员的主动辞职,当时的立法者并未想到补偿。

  但对于被任免机关辞退者,却表示了很大的“人道”。《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由此可以看出,安徽等省市鼓励公务员辞职,并给予相应的工资补偿,让离职后的公务员“带薪”到民营企业上班,参照的并不是辞职模式,而是辞退模式。

  辞职辞退虽然一字之差,却表现出政府自主制定的政策缺乏合法性。各级政府在实际操作中,补偿额度也没有固定标准,又使公平性很难保证,而且也加大了财政的负担。

  公务员辞职补偿金除了法理方面不够明确外,还存在着“汰优留劣”的可能性。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和走向社会的风险,使得补偿金无法诱惑工作能力较差的公务员退出;而优秀公务员完全可能拿丰厚的补偿金做创业基金,并利用在职时积累下的权力资源甚至技术资源,独自创业。

  削减冗员,增加效率,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架构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是社会和谐与公平的核心指标之一。在机制尚未出台前,应该从源头抓起,在新公务员招考时即应约定可以操作的退出机制并签订相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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