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拟出台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据了解,当公务员被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另据了解,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此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强烈关注。笔者注意到,很多人都流露出“半信半疑”的态度——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后将被辞退,固然体现出政府“严管”内部人的决心,但被投诉6次才举起“辞退利剑”,这种惩处貌似严格实际上过于“宽松”。其次,被投诉人是公务员,接受投诉与实施问责的是政府部门,“婆婆罚媳妇”能落实到实处吗?
如此疑虑看上去不无道理,其实是一种“误读”。我以为,“公务员6次被投诉辞退”的价值和作用,不在于“辞退多少公务员”,而在于引入和加强了公共监督,对制度监督构成了有力的互补。对于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接受公共投诉,这个投诉与接受投诉、落实投诉的过程,是一个让大众参与公务员评价的过程,给老百姓提供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监督机会,相对于以往单一由组织部门考核的评价机制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实际上,“6次被投诉”就是“6次被监督”——“6次”是数量亦是公共监督的机会与渠道。监督能否平稳着陆取得实效,考验着政府的公正与智慧,还有待于观察;但敢于赋予公共监督的机会,本身就是一种积极态度的表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整饬“吏治”的巨大决心,政府也不会打开“公共投诉之门”。
这里,有必要厘清一个问题:出台“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的问责制度,目的不是为了“辞退”而是“督促”。要达到“督促”公务员整体履职效能和服务态度提升的制度目标,制度必须要具有“宽严结合”的特征。换言之,要充分给予被投诉公务员反思与改过提高的机会和时间,不可“一棒子打死”。试想:一个公务员的服务不热情被群众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一次投诉查实后立即予以辞退,严倒是严了,但效果呢?可能适得其反。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广州即将执行的此种“问责制度”于情相合于理无悖——“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规范公务员的职责行为,制度监督与公共监督都不可或缺。制度需要做的,就是保障公共参与监督的机会。在此方面,广州市的做法值得提倡。当然,不能否认,“公务员6次被投诉辞退”在现实中的运作存在沦为形式主义的可能,也或许需要在运作中逐步完善和规范,但作为一种引入公共监督的公务员评价奖惩新举措,我们却不能因某种担忧就全盘否定其应有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