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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投诉六次辞退”的欣慰与缺憾

网讯教育  2007-11-23
作者:张贵峰

  最近,广州市草拟了两个严格约束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办法。依据这两个办法,当公务员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并且,除了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由投诉人举证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投诉,均由被投诉机关或公务员负担举证责任(4月17日《新快报》)。

  广州市这一举措,令人颇感欣慰。这不仅因为它厘定了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边界,细化了有效投诉的具体内涵,更在于,与此前类似规定相比,明确规定了多数投诉的举证义务,必须由当事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来“自证清白”。很明显,这必将大大增加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认真履职的压力,而另一方面,公众的投诉成本以及相应的投诉风险和压力,势必大大减轻和降低。

  不过,若进一步推敲,尤其对照《公务员法》进行分析,上述办法仍然不乏瑕疵之处,比如说,“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中的“6次”这个数量规定,就不无“太宽”之嫌。从报道中列举的属于“有效投诉”的8种行为来看,其中许多行为实际上都属于严重玩忽职守的范畴,如“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而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予以辞退”。———既如此,被6次有效投诉才辞退,是否显得太过“宽容”了?俗话说得好:“事不过三。”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整个公务员管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然而,现实中由于具体操作执行设计的宽泛、软弱,应有的优胜劣汰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人事部的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3年,全国年均辞退率不足0.04%。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公务员报考行情火爆异常,公务员职业日益成了公众眼中的“铁饭碗”、“金饭碗”。公务员职业太过稳定绝非幸事,因此,用类似“投诉6次被辞退“甚至更严格的要求让他们具有必要的“危机感”,是当下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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