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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投诉公务员“冷脸”,谁举证更合适?

网讯教育  2007-11-23

  广州市拟出台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据了解,当公务员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另据了解,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4月17日《信息时报》)。

  对于投诉公务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由谁来举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有的地方采取的是由公务员来举证,比如辽宁省对于公务员对市民态度冷淡被投诉,如果公务员没证明自己清白将被处罚,采取的是“举证倒置”。而广州拟出台的规定是由举报人来负举证责任,则是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很显然,在这两种举证方式中,辽宁采取的方式有利于投诉人,广州采用的方式有利于公务员。

  而我看来,从有利于投诉人还是公务员角度讨论举证责任的归属并无太大意义。其实,不管是采取何种方式举证,目的都是为了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在此目的下,则是采取“举证倒置”由公务员举证更能取得好的效果,规定的目的也更容易达到。

  如果让投诉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投诉人来说,比较困难。因为如果要想取得好的举证效果,显然投诉人在到行政机关办事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方式是不错的选择,但问题是这又涉及到偷录方式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且,对需要办事的人而言,其到行政机关办事前,也不能为了防止遭遇冷脸,总带着录像录音设备吧?但不采取这样的取证方式,投诉人采用其他证据投诉成功的难度其实是很大的。

  采用“举证倒置”让公务员来举证,让公务员为自己找“清白”则容易得多。比如用摄像头对公务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就是很有效的办法。这种监督方式以前在别的地区也曾被用做监督公务员工作情况而采用,也引起过争议,其焦点就是有人认为这种监督方式有可能侵犯公务员的隐私。这种担心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公务员的工作透明公开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公务员的工作空间又不是卫生间、澡堂,有什么隐私可言?我们知道,在银行等一些地方的柜台,摄像头早就普及了,怎么没听人家说过隐私被侵犯?而一旦出现问题,摄像对查清问题的作用非常大。

  所以,我觉得对于投诉公务员,让公务员举证更合适,而且公务员举证也相对容易,比如安装摄像头,如果遭遇了投诉,找来录像一看就清楚了。当然,由公务员举证也不要排斥投诉人举证,比如还可以规定,鼓励投诉人举证等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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