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教育
  会计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报关员考试 保险代理人 营养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物业管理
  教师资格考试 秘书资格考试 职业经理人 心理咨询师 外销员 物流师资格考试 礼仪培训
  翻译资格考试 导游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 驾驶员培训 营销师 职业技能 论坛 建筑工程考试
首页 高考 大学 考研 MBA 成考 自考 民办大学 司法考试 公务员考试 计算机培训 英语培训 职业资格考试 网络课程入口
驾驶员考试 |驾驶员考试试题 |安全行车经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 |驾校推荐 |
  本级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
  热点关注
  资格考试课程辅导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网讯首页: > 驾驶员培训 > 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2006-3-3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  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人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  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  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
    (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道路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采取拖曳机动车、锁定机动车车轮、粘帖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法停车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道路停车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页 

课程名称 主讲老师 课时 原价 优惠价格 试听 选择课程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全科全程班 刘超、高增霞等 56课时 ¥680 ¥640 试听 报名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面试突破班 10课时 ¥300 ¥300 报名
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强化冲刺班 刘超、高增霞 21课时 ¥260 ¥260 试听 报名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实验班 102课时 ¥4880 ¥4630 试听 报名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基础辅导班 孙秀秋、李如海 28课时 ¥380 ¥360 试听 报名
2008年北京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辅导班 刘超、李如海 26课时 ¥320 ¥300 试听 报名
2008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辅导班 汪洪涛、李如海 25课时 ¥230 ¥230 试听 报名
200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辅导班 高增霞、李如海 26课时 ¥320 ¥300 试听 报名
2008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辅导班 高增霞、李如海 26课时 ¥320 ¥300 试听 报名
2008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精讲班 刘超、高增霞 35课时 ¥480 ¥450 试听 报名
200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辅导班 祝鸿杰、汪洪涛 30课时 ¥380 ¥360 试听 报名
2008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精讲班 刘超、高增霞 35课时 ¥480 ¥450 试听 报名
2008年陕西公务员考试在线辅导--深度辅导班 高增霞、李如海 26课时 ¥320 ¥300 试听 报名
查看其他课程>>>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精品课程推荐
     
    在线咨询: 咨询请点这里  咨询请点这里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项目合作 - 网站声明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考试论坛
    网讯教育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0619号.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点这里提交.
    Copyright@2002-2008 www.edu6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驾驶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