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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线:室温不达标可不交供暖费用吗? |
| 北京日报 2006-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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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原声读者方先生 去年冬天,我们小区的供暖情况非常不好,有时室内温度只有12度,在家看电视还要穿棉袄。业主们意见很大,因为大家都交了供暖费。眼下又到了交供暖费的时候,不少业主私下议论,干脆今年不交供暖费。请问如果这么做,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吗? ■律师观点: 从法律关系看,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之间是热力供给与热力使用的合同关系,供暖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时间、标准供暖,收取供暖费;支付采暖费则是采暖用户的法定义务。 方先生提到因所住小区供暖温度未达标准而不交供暖费,这样做不仅不解决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采暖用户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因此,如果采暖用户认为供暖温度达不到标准,建议首先自我检查是否是因为在装修时对房屋结构、供暖线路作了改变导致的;在排除了这种原因后,用户可以向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供暖办)反映情况,申请他们来测量温度,协调解决;或者也可以申请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特别提醒:如果确实协调不成,需要进入诉讼程序,采暖用户一定要注意在温度问题上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来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等,用户自测的温度在法庭上是没有证明效力的。我可以拒绝收房吗? ■热线原声读者李女士 我去年购买的商品房期房,近日开发商通知交房。我发现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等还没有最后完工,如果装修,运料车辆都不好进,现在收房,开始交物业费,业主显然吃亏。可开发商却出示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拒绝收房吗? ■律师观点: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是建设单位办理验收备案必须提交的文件,也是开发商交房时应当向业主出示的文件。它通常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 目前,《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业主在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对于表上的每一项内容,建设单位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缺少任何一项都不符合入住条件。因此,业主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应当注意检查表内的每项内容,是否都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对于李女士的问题,李女士应当从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可以拒绝收房。一是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清单”中有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并要求开发商出示,以查明是否得到规划部门的验收认可。二是检查购房合同中关于交房条件的约定,审查当前小区的道路、绿化等配套、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交房要求。因为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标示着该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已经能满足使用功能并得到了认可。如果李女士的购房合同中对于交房时小区的道路、绿化等配套环境设施无特殊约定,李女士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如果李女士拒绝收房,开发商是不承担迟延交房的责任的。在开发商确实取得了规划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而业主又认为小区的配套环境设施不符合使用条件时,建议业主可以向颁发认可文件的部门了解情况。 第[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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