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将于2006年2月5日公布2005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各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各隶属海关,亦于同日开始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现就发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加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按如下方式登录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网上办事”→“报关员资格考试”→“我要登录”,使用原报名时注册的帐号和密码登录后,即可查询考试成绩。
2005年4月海关总署在报关员资格考试公告中所公布的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旧址(http://bgy.customs.gov.cn/),自动指向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新址,考生亦可从此进入网站。
二、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6个月内,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原报名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表由考生上网自行打印。打印方式参见海关总署在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上发布的《考生打印〈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操作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成绩”、“学历”等5项内容,已从考试系统数据库中自动采集并预填在申请表的对应栏目,考生无需再填写任何内容,直接打印申请表即可。
“签名”、“申请日期”两项内容,由考生在打印的申请表相应位置手工填写。“申请日期”应为考生向海关实际递交申请的日期。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具备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资格,不能打印申请表。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直属海关加盖本关行政印章,加贴骑缝防伪标签,并按作出许可决定的实际日期签注发证日期。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颁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事项,包括受直属海关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办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材料的目录、样本、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目录、样本,以及办理程序、时限等,分见各直属海关在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和办公场所发布的公告和公示。
六、监督与举报
海关总署负责对直属海关颁发报关员资格考试证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
海关总署监督电话:010-65195435
举报: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考试举报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