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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chrp.cn  2006-3-23

    189、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90、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1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91、劳动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应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51条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92、劳动者哪些休假应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35号令),劳动者在下列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依法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生育、节育、工伤、职业病等。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193、企业破产时欠付劳动者的工资怎么办?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19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5、企业在停产检修设备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中“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全面停产,无法继续为职工提供正常的劳动机会。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停产检修设备,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企业一般应安排职工从事其他劳动或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等活动(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否则,企业可停发工资。企业确实不能对职工作出妥善安排的,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比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按国家有关政策支付待遇。

    196、劳动者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提出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97、待岗人员如何支付生活费?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提出的意见,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198、女职工待岗期间生育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199、职工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冀劳[1995]14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5)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6)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

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执行。

    201、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中是否包含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负责人就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刊登在1995年2月2日的《中国劳动报》第一版)时指出:“凡是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不能补休的,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另外支付劳动者150%、200%或300%的工资。”因此,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中不应包含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202、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是“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报酬。

    203、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何概念?

  按照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13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由此可见,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对合同制职工来讲,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固定职工来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因为只有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才好掌握,而以包含随机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则很难把握。

    204、哪些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5]1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1)厂级高级管理人员和非直接从事生产的中层管理人员。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部分装卸等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3)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和平时夜间轮流值班的管理人员。

   (4)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管理人员。

   (5)未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练习生。

   (6)受处分发生活费的人员。

   上述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如确需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和每天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事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205、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练习生”指哪些人员?

  练习生是指在商业企业等学习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的人员。一般也可以称为“学徒”。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原则上按照学徒制度执行。

    20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207、企业所属的学校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被单位安排加班或值班,是否应发给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或值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劳动法》第6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如果企业遇有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208、什么是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全部劳动报酬。

    209、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克扣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于“克

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1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11、劳动者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可否扣发工资?

  根据原劳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12、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需从工资中扣除时,在数额上如何掌握?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1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21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的通知(冀劳[1995]83号)中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最长为一个支付周期(即1个月)超过此限属无故拖欠。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15、企业3个月以上不支付工资,职工生活无保障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认为应付未付,可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先行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申请复议,复议维持部分裁决的,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16、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91条、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予以处理。

    217、劳动者调转工作单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5]89号文件规定,调动工作(指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和在企业之间调动)职工的工资,仍按冀政[19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基本工资由调入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工种)、同职务、同期参加工作大多

数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纳入本企业工资标准,其奖金和各种津(补)贴按调入企业的规定执行。

    218、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役到我省国有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4]58号)的规定,退役的志愿兵和由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参军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经组织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对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原单位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开始起薪。由城镇普通中学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

按规定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其分配工作后的工作待遇一律从到工作单位报到开始发给。实行月工资的,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实行日工资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219、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复退军人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冀劳[1995]89号),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熟练工、学徒工和复退军人的工资待遇按以下情况确定,凡执行省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仍按省现行规定执行;凡自行制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在不低于省现行规定的同类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220、河北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劳动统计资料摘要》

1993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3034元

1994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4148元

1995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4839元

1996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5286元

1997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5692元

1998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5820元

1999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6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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