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进行劳动的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181、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类别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180元210元240元29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160元180元210元250元贫困县140元160元180元210元(见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自1995年6月6日执行、《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冀劳[1997]32号自1997年3月18日起执行、《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冀劳[1998]70号自1998年7月9日执行、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82、哪些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规定了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工停产期间可暂缓执行本规定,但应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农村乡镇企业暂缓施行本规定。
183、哪些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95年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135号令)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1)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见习、学徒、熟练期间按规定领取临时工资的。
(2)经批准脱产、半脱产上学、参军按规定在企业领取工资的。
(3)停薪留职和离休、退休的。
(4)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184、最低工资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6日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135号令)第12条,最低工资应包括下列各项:(1)基本工资。
(2)年功工资。
(3)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
(4)物价性补贴。
(5)奖金。
185、哪些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第13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书报费、洗理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和交通、水电、房租、伙食、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4)省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等按国家规定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金。
186、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最低工资的通知》(冀劳办[1998]242号)规定,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第17条第3款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其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无论是由企业缴纳的,还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87、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时不保最低工资”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188、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赔偿?
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中规定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20%~100%的赔偿金。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除责令补齐差额外,并可责令按所欠发部分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二个文件关于赔偿金标准规定不一致应如何执行问题,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的明确规定:“应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规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