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劳动法》中“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贷款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159、什么是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60、工资总额由哪几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61、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和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2、工资总额基数如何核定和调整?
包干企业工资总额,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57号文件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加上或减去工资增减因素;新建、筹建和亏损企业可以按照低于省或市同行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核定。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工资总额基数每年调整1次。调整因素主要是:
(1)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含集体企业接受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增加的工资,当年按实际发生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2年按全年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国家或省规定增加的工资或工资性津(补)贴,当年按实际发生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2年按全年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新建、筹建项目正式移交生产后,可在该项目设计定员以内按照实有人数和企业平均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正式移交生产前,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4)由于隶属关系改变,企业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发生额划转;属于成建制兼并其他企业或接受下岗职工较多的,其工资可按兼并或接受企业的工资水平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163、工资总额如何计提和清算?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冀劳[1998]57号)规定,工资总额的计提和清算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当年利润考核指标或确定的其他指标比基数增长的,当年新增工资总额可按照新增加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但最多不能超过当年新增利润的30%。
(2)当年未完成考核指标,每项指标比基数降低1%,扣减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0、3%,但累计最多不超过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20%。扣减包干工资总额后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提取和发放。
(3)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将工资总额包干执行情况,按工资管理体制报同级劳动部门进行清算,当年结余的工资总额可以跨年度使用,当年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包干工资总额的部分,从下年度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回。
(4)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工资总额应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分月或分季预提,并在“应付工资”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年终进行清算。
164、哪些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冀劳[1998]57号)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和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包括新建、筹建),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165、什么是标准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166、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如何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鉴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发布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167、什么是计件工资?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168、什么是计时工资?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计时工资是指按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169、什么是等级工资制?现执行冀劳[1996]61号工资标准的企业如何套改冀劳[1999]78号文件?
等级工资制是按照技术复杂程度和劳动熟练程度划分的,由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组成,对具有不同技术水平或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规定适当工资差别。48级等级制工资参考标准见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我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1996]61号工资标准表。
现执行冀劳[1996]61号工资标准的企业套改冀劳[1999]78号文件方法为: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78号文件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170、什么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其组成内容和套改方法是什么?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组成内容,按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劳动质量和数量)确定劳动报酬的企业工资制度。现行标准组成分为两部分:
(1)技能工资。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高级管理。
(2)岗位工资。根据职工原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技能要求而确定的工资。
现执行冀劳[1996]61号文件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套改冀劳[1999]78号方法为:技能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岗位工资采取20岗对应24岗标准的办法。
171、什么是岗位工资制?
岗位工资制是“一职一薪”制,是劳动和工资组织密切相结合的一种工资制度,具有技术性、职责性和专业化的特征。
172、什么是津贴和补贴?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173、什么是奖金?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174、什么是企业工资预留专户制度?
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制度,是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困难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设一个工资预留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附属账户,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企业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首先转入该户,作为工资基金账户和工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补充资金,用于保障发放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工资预留户应预留出企业全部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3个月工资,预留足3个月工资不再由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划转资金。但由于补充发放职工最低工资和生活费,使工资预留户资金不足时,应继续划转,以保证工资预留户资金充足。
工资预留户属于临时性账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能够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后,由银行提出取消企业工资预留户意见;经劳动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及时取消企业工资预留专户。工资预留户中的资金转入企业工资储备基金账户,作为企业特殊工资储备资金,企业不得擅自挪用。
175、企业工资预留户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原河北省劳动厅、经贸委、人行、工行《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进一步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7号),规定了企业工资预留户资金的用途。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应首先使用工资基金账户和工资储备金账户资金。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不足以发放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最低工资或生活费时,不足部分可动用工资预留户的资金补齐。工资预留专户资金属于特别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职工正常工资和奖金,更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对挪用工资预留户资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工资预留户资金是专项基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划拨或挪作他用。
176、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原河北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进一步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7号),规定了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范围和条件:
(1)范围。按照劳动统计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亏损状态的企业(称困难企业,下同),经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同意后,可建立工资预留专户。非困难企业无论其工资基金和工资储备基金是否充足,均不能开设工资预留户。
(2)条件。建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自身通过积极努力,实际提取的工资基金加上历年滚存的工资储备基金,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企业只能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开立工资预留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附属账户。不允许在非基本账户开户行建立工资预留专户。
177、河北省现行企业参考工资标准有哪些种类?
河北省现行的企业参考工资标准有以下几种:
(1)48级等级制工资参考标准。
(2)岗位技能工资制。
(3)岗位工资制。
(4)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5)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职工和机关分流调动人员工资批准的套改。
178、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技能考核、鉴定、晋级增资制度的意见》(冀劳[1997]67号)规定:
学徒工和练习生,都是在生产或工作中进行培训的人员,在学徒或见习期间执行生活补贴制度。待其转正上岗工作后熟练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其技术等级或工资等级,执行定级工资待遇。(含复转军人工资待遇)
(1)企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后(技工学校毕业生已取得原四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不再考核),可按省规定的定级工资水平执行定级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延长学徒、熟练、见习和试用期,待本人申报考核合格后,相应确定其工资待遇。
(2)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自有资金的承受能力,结合职工升级分步或一步纳入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最低档。经考核未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考核认定现行工资等级高于本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的,暂予保留,待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的工资等级。
179、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职工和机关分流调动人员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后职工工资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劳[1994]126号)规定:
(1)凡执行事业工资标准的单位,转体为经营性公司后,不论原是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单位,一律改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办法重新确定工资。管理人员以职务工资标准加津贴标准,技术工人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加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以等级工资标准加津贴之和减69元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冀劳[1999]78号文件规定的二类产业等级工资标准。
(2)凡执行行政机关工资标准的机关、行政性公司人员分流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后,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的标准执行,技能工资套改办法为:管理人员以本人原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以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以本人岗位工资、奖金之和减69元,再减去调入企业原等级工资套技能工资标准时所减的工资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技能工资标准。
(3)凡执行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工作后,其工资待遇仍按冀劳[19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调入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工种)、同职务、同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纳入本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